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维 为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征求意见稿提出,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对于3.5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

同时,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溯源。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筛查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重点查验相关问题情况,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检验资质。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鼓励车辆排放维修工位加装视频,记录车辆维修过程。规范汽车排放维护修理,避免虚假维修。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完善机动车监管法律规范。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研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有关机构犯罪情形认定。统一违法犯罪案件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相关部门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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