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治理措施,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5000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当于40至50台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已经与机动车的排放量相当,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规定》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标准。通过合理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质量标准,从源头上强化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前款标准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提前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
《规定》建立了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按照源头控制的要求,确立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编码管理制度,明确了登记时限、登记内容、信息变更等具体监管措施,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测及达标排放等内容,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变更。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注销。
为适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专门明确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一是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强化使用环节的事中监管,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三是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四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监督抽测;五是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管理,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六是规定了相应的引导、鼓励措施,政府优先选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七是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登记、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拒绝监督抽测等方面的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